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
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期间
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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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宿玉海 申子瑜 赵 耀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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