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
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
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
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共设七名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组成。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
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
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
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
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
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
受前款限制。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
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