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20: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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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6-049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发布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共计增

加 1 个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 年 3 月 18 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

议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5 号伯豪瑞廷酒店宴会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贾跃

亭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4 月 5 日公司总股本 1,856,015,158 股,出席现

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0 人,所持股份 778,374,55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93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8

人,所持股份 767,635,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3593%;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 22 人,所持股份 10,739,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78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44 人,代表股份 13,374,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206%,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1.7182%。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听取公司独立

董事《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372,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1,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374,3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4,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371,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1,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374,3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4,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371,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1,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778,371,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1,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的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审计报酬 80 万元人民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374,3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4,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追认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贾跃亭先生、刘弘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99,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4,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0 股,

4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贾跃亭先生、刘弘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97,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1,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374,3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4,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乐视并购基金一期募集资金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371,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71,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周蕊律师和韩骐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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