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厦门金达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斌、陈佳良、马国清、张水陆、
詹光煌、洪彦、洪航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的学历、专
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
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龙小宁 黄兴孪 陆翔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