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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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8 证券简称:太极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7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2日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1日-2016年4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211 号软件楼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建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76,327,38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42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76,298,55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42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8,8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20,486,26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0,457,43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2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8,8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刘汝林先生、刘凯湘先生、赵合宇先生分别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作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

-2-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管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 独 立 董 事 2015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 176,315,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

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74,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19%;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6,315,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

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74,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19%;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5年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 176,315,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

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

-3-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74,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19%;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6,315,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

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74,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19%;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6,310,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4%;

反对 16,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69,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74%;反对 16,9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

表决情况:同意20,474,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9%;

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作为本次关联交

易的关联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0,474,3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419%;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1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6,315,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

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74,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19%;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76,315,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0,474,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19%;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高霞律师、刘亦鸣律师到会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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