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6-29
证券代码:122319 证券简称:13 京能 02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京隆发电)储油罐发生了火灾事故,具体详见公司
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 2015-048 公告。
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丰镇京隆
电厂“10.10”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乌政(2015)
116 号],对京隆发电本次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做了认定,现将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事故原因与性质
本次事故主要原因为承担京隆发电外围设备维护保养的神头检
修公司,在进行#1 油罐维修动火作业时,未办理动火作业票,误登
#2 柴油罐进行焊接动火作业,引燃#2 柴油罐油气与空气混合物发生
爆炸。本次事故造成 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950 万元。
经调查认定,京隆电厂“10.10”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二、 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结果
1.京隆发电是本次事故的主体单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根
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内蒙
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 69 万元人民币。
2.神头检修公司京隆项目部规章制度不落实,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意识淡薄,对工作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对本
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二款规定,对山西神头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京隆项目部处以罚
款 69 万元人民币。
3.兴海服务公司京隆项目部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值班人员
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储油罐区管理出入登记制度执行不严格,
对运行设备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内蒙古兴海电力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 59 万元人民币。
4.相关责任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公司将积极落实整改意见。牢固树立以人
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刻认识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反思,坚决杜
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在今后工作中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
体责任,加强对委托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地签订安全
生产协议,认真履行工作票制度,强化日常动态无缝隙监管。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