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作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科技”、“公司”)
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保税科技
关于公司仓库租赁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一、关联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告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为整合固体仓储资产,
有效解决同业竞争,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收购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时代”)拥有的固体仓储类资产。
鉴于上述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收购资产事宜尚未完成,为扩大公司固
体仓储业务,提高公司固体仓储储能和综合竞争力,公司拟租赁长江时代所拥有
的固体仓储仓库。仓库地址:中国江苏省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福建路 6 号。仓库
面积:42,390.02 平米。由于公司拟收购前述资产,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016 年 4 月-12 月暂不收取租金,由上市公司免费使用长
江时代的固体仓储仓库。
(二)关联关系的说明
长江时代第一大股东蓝建秋先生目前担任保税科技副董事长兼总裁职务,与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租赁长江时代拥有的固体仓储类仓库,构成关联交易。
(三)议案的表决情况
2016 年 4 年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等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和独立意见。对于上述关
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蓝建秋回避了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长江时代的基本情况
(1)概况
公司名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保税区福建路 6 号
注册资本:11,18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92000000892
法定代表人:蓝建秋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证券投资除外)(仓储待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经
营;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2)股权结构
蓝建秋 程丽荣
98% 2%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主要从事实体投
资业务。长江时代目前拥有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四座,地上总建筑面积为 42,390.02
平方米。仓库主要用于精对苯二甲酸(PTA)的仓储,库容总量在 10 万吨左右。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由于公司拟收购长江时代拥有的固体仓储类资产,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
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016 年 4 月-12 月暂不收取租金,由上市公司免费使
用长江时代的固体仓储仓库。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在收购长江时代固体仓储类资产尚未完成之前,公司租赁长江时代仓库,能
够扩大公司固体仓储业务规模,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五、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与长江时代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向长江时代租赁仓库的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
表如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
通,提交了相关文件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向长江时代租赁固体仓储类仓库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2、长江时代第一大股东蓝建秋先生目前担任公司总裁职务,与公司存在关
联关系,公司本次租赁长江时代拥有的固体仓储类仓库,构成关联交易。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长江时代向
公司免费出租仓库,系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为公司收购该资产过渡期内的一项
举措。
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以下意
见:
“1、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时代”)第
一大股东蓝建秋先生目前担任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科
技”)总裁职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拟租赁长江时代拥有的固体仓储类
仓库,构成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系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
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
3、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关于公司仓库租赁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计划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