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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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 A、深康佳 B 公告编号:2016-27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基本情况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

合计发行 636,942,675 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

购对象为:华侨城集团公司、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微鲸科技有

限公司和、北京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云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6 名特定对象。

2016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上述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

认购对象华侨城集团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华侨城集团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华侨城集团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法定代表人 段先念

注册资本 63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0346175T

成立时间 1987年12月7日

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

经营范围

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按

1

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024号文经营),开展补偿

贸易,向旅游及相关文化产业(包括演艺、娱乐及其服务等)、

工业、房产证、商贸、包装、装潢、印刷行业投资。本公司出

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旅游、仓库出租、文化

艺术、捐赠汽车保税仓,会议展览服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项

目,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汽车(含小轿车)销

售。

(二)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沁恒产业园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创毅无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卢鹏程)

认缴出资总额 17,52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585058530D

合伙期限 201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三)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微鲸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79号3楼3024室

法定代表人 李怀宇

注册资本 2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33262010XX

成立时间 2015年4月24日

数字电视机、液晶显示器、平板显示材料、大屏幕彩色投影显

示用光学引擎、光源及整机设备、音响设备、电子设备的研发、

委托生产及销售,电子商务(除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

成、计算机网络工程、通讯、机电工程设备、多媒体科技专业

经营范围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计、

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不得从事增值电信业

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

场营销策划,电脑图文设计,会展服务,商务咨询,文化用品、

日用百货销售,版权代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北京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4层14A1-11室

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赛伯乐绿科云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琼)

认缴出资总额 37,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97624419N

合伙期限 2014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

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经营范围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16年06月30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五)北京云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云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5-68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赛伯乐绿科云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孙琼为代表)

认缴出资总额 22,625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08017768209

合伙期限 2014年8月22日至2034年8月21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宁波鄞州区泰安中路466号汇港大厦60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袁永浩)

认缴出资总额 20,01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00000090485

合伙期限 2014年7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咨询业务

三、认购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乙方:华侨城集团公司、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微鲸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云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同签署时间:2016 年 4 月 12 日

(二)标的股份、定价基准日

1、标的股份:甲方按照本合同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乙方发行本合同约定数

量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定价基准日:甲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日。

(三)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1、发行价格: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八届董

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4.71 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调

整后发行价格为 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 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2、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认购数量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金额(元) 认购股份数(股)

华侨城集团公司 1,399,999,999.65 297,239,915

4

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50,000,001.04 116,772,824

微鲸科技有限公司 449,999,998.71 95,541,401

北京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99,999,999.95 42,462,845

北京云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99,999,999.95 42,462,845

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9,999,999.95 42,462,845

合计 2,999,999,999.25 636,942,675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乙方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

总体发行数量发生调整,乙方同意与甲方协商确定最终认购数量;若 10 日内双

方未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按本次非公开发行各认购对象认购比例同比例调整。

(四)认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股票交割

1、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并同

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股缴纳通知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方

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股价款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

户。

2、在乙方支付认股款后,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将乙

方认购的 A 股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等相关手续,甲方应在乙

方支付认股款后及时完成相关的验资工作、将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的全部资料递交

给相关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且将乙方认购的股票登记在乙方名下,以确保使乙方

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五)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获得甲方董事局审议通过;

2、本合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且甲方非关联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华侨城集团公司免于根据境内的法律法规要求以要

约方式增持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5

3、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

可、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若前款所述之合同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合同无法生效且无法正常履行

的,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

对方的法律责任。

(六)限售期

乙方此次认购的标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认购的标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

股份锁定事宜。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乙方将根据实际持有的

甲方的股权比例享有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八)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股东大会,

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甲方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

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报请审批、核准的相关文件;

(3)保证自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且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尽快按照本合同约定

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乙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甲方目前根据其自身需要拟进行的安

排,该等安排可能会根据审批情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变化由甲方在依法履行相关

程序后重新考虑,该等安排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合同义务。但甲方应事先以书

面方式向乙方说明投资情况;

(5)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6

(1)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

签署本合同前将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提交乙方内部最高

权力机构进行审议,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2)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的股款支付日,履行以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3)保证其于本合同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正常合法;

(4)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其于本合同项下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 A 股股票。

(九)违约责任

1、若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以现金方式

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的,则乙方每逾期支付 1 日,应当按应支

付认股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逾期支付超过 30 日,则甲方

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认股款总金额百分之

十(10%)的违约金。

2、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

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

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

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

式终止本合同。

(十)针对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云诺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云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等4名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乙方时,关于其义务和责任增加的特别约定

1、乙方保证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

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金募集到位。若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认购资金需提前到位的,乙方承诺

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确保认购资金提前到位;

7

2、乙方保证其合伙人的认购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

在接受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三方的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

情形;

3、乙方承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合

伙企业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4、乙方保证其合伙人(追溯至最终持有人)自乙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内不

转让其财产份额或退出合伙。

四、备查文件

1、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四会议决议;

2、公司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公司与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

4、公司与微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5、公司与北京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6、公司与北京云世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

7、公司与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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