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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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4035000

申报时间: 2016 年 3 月 3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259 号文《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公司”或“上市公司”)

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43,234,836 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实际发行价格为 6.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77,999,995.48 元(以下简称“本

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 11,950,221.85 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266,049,773.63 元,业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闽华兴所(2014)验字 G-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福日

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福日电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4 年 4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1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 目 内 容

公司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主要办公地址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22 层

法定代表人 兰 荣

保荐代表人 兰翔、陈霖

兰翔:0591-38281707

联系人及电话

陈霖:0591-38281727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 目 内 容

中文名称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FUJIAN FURI ELECTRONICS CO.,LTD.

股票简称 福日电子

股票代码 600203

法定代表人 卞志航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80,280,745 元

注册地址 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区快安大道创新楼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153 号正祥商务中心 2

办公地址

号楼 12-13 层

控股股东 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许政声、吴智飞:0591—833189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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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证券上市流通时间 2015 年 4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2013 年 9 月 27 日,福日电子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福日电子与兴业证券签订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兴业证券担任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59 号文核准,福日电

子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兴业证券从福日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对其履行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福日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兴业证券积极协调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福日电子进

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

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兴业证

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组织发行人筹备证

券发行和登记工作;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

文件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兴业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福日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在持续

督导期内的规范运作主要开展了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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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检查报告。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对担保事项发表意见;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

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8、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9、每年对上市公司定期现场检查一次,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事项,并出具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福日电子积极配合兴业证券实施尽职推荐工

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访谈沟通等。

4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律师顾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福建华兴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等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

保持了良好沟通,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福日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持

续督导期间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日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情

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59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非公

开发行普通股(A 股)43,234,836 股,募集资金总额 277,999,995.48 元,扣除承

销及保荐费、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66,049,773.63 元,

业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所(2014)验字 G-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从 2014 年 3 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

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3,218.00 万元,剩

余募集资金共计 3,386.98 万元用于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借款。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3 日出具《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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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已全部使用完毕,专用账户结存 2.4 万元系专用账户利息收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日电子 2013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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