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通讯 公告编号:2016-025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文生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1日至4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下午15:00
至2016年4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5日。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观盛四路日海工业园研发楼公司会议
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030,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891%。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025,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875%。
(三)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四)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票 77,0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77,0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77,0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2015 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7,0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08%;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92%;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77,0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77,0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侯秀如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
成的《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