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相关条款的要求,在 2015 年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独立与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将本人 201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6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在审
议议案时,对相关议案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15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1次,见证了
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本人认为,2015 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对“总经理任职期间离职”发表独立意见:杨阳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
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杨阳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不
再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在新任总经理选举产生前,
公司董事长朱烨东先生将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杨阳先生的辞职事宜不会影响公
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人同意杨阳先生辞去
公司总经理职务。
2.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
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对公司在 2014 年度报告期内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
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3.对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
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
在的内外部风险能够得到较有效的控制。公司对 2014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
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4. 对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
议<2014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对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
议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
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董事会拟定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6. 对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聘任沈飒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经审阅沈飒女士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上述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提名、决议等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对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
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选举赫喆先生、赵学荣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
事会任期一致。经审阅赫喆先生、赵学荣女士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其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上述董事的任职资格及提名、决
议等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 对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
议 2014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
性。因此,本人对公司 201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无异议。
9. 对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
议公司董事长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 2015 年度董事长薪酬是参照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薪酬水平,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长对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承担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付
出了辛勤劳动。因此,本人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长薪酬无异议。
10.对 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
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考虑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开展审计、验资等业务,对公司情况较为熟悉,担任审计机构期间,勤
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本人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1.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之一朱烨东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朱烨东先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人认为朱烨东先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表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
本人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4)本人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
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12.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
司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
化。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13.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特定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
经过本人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
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审批权
限的规定。
(3)公司与朱烨东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
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
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
议过程和信息披露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
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4.对 201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
等内容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15. 对 201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
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公司在保证正常经
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6. 对 201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聘任李烁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与本届董事会
任期一致。 经审阅李烁先生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上述副总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提名、决议等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本人同意聘任李烁先
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17.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
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对公司在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期
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亦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18. 对 2015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
议<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2015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现场办公情况
2015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时
间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与公司管理层沟
通,从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对公司的战略思路、内控工作方案、成本控制、经营
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均有采纳。
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生产
经营情况的汇报,及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沟通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方向;时
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担任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
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能以自己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认
真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性。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本人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
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
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2、积极了解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财
务运作、资金往来,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公
司相关人员汇报,及时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履行了独
立董事应尽职责。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4、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
的审核,详细了解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和决策依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
人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
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本人将更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公
司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公
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护
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增长,以更加优异的业绩
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赵燕
201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