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15年度,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外,公司
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2015年12月31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尚处担保期内金额为30.83万元。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
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
险。
二、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独立
意见
1、2015年度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经营生产活动必须进行的合理、合规交易,
有助于公司发展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年度,公司未发
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2、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
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方
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求本人意见,
并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的制定方案,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了公司2015年度经营状
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
匹配,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
认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
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子公司的管理、资本性支出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
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丰富经
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 本次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单津晖先生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审阅被提名人单津晖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其存在不符合《公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
条件。
3.我们同意聘任单津晖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
八、关于董事辞职及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
有效。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伟明、刘俐君、张丽娟
201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