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8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上午在上海青浦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1 日以邮件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邬建斌先生主持,各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
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董事会报告”部份。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吴伟明先生、刘俐君先生、张丽娟女士向董事会递交了 2015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具体内容详
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
券时报》等报刊。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5 年度股份公司(母
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 290,648,906.71 元,本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99,410,037.74
元。根据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30 元(含税),已分
配股利 51,181,291.98 元;本期按净利润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9,941,003.77
元。截止 2015 年末实际可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 328,936,648.70 元。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 395,775,246 普通股股份为基数,拟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39,577,524.60
元。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5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
董事会向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提请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工作。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董事
会编制《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具
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10、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现有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经营生产所需的合理、合规交易,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交易金额为 792.42 万元,未超出年初预计额度 2,330 万
元。
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 4,100 万元。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此议案
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因邬建斌、曹文、邬维静、王
冶关联董事,故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201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拟向工商银行宁海支行、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累计不超过 27.74 亿元(或等值外币)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内容为:
(1)各金融机构的额度分配,公司视双方协商情况而定,信贷品种包括贷
款、信用证、进口押汇、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
(2)授信额度主要由公司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同时为满足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拟以合法拥有的房地产等自有资
产做为抵押,保证对上述债务的清偿。如若授信涉及对外担保或较大偿债风险,
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上述授信及融资相关的合同及文件。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限自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通过后银行下发授信决定书之日起后一年。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下属重庆旺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双林汽车部件有限公
司、宁海鑫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双林模具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双林
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双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柳
州双林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经营所需,公司董事会同意为上述全资
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48,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授
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担保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代表公司
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限自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通过后银行下发授信决定书之日起后一年。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慈善捐助的议案》
为进一步扩大对慈善公益的支持,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提升,公
司拟于 2016 年度捐助宁海县西店镇铁江村老年活动中心等公益项目,总计不超
过 350 万元。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14、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单津晖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单津晖先生简历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与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及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邬维静女士的辞职申请,邬维静女士因其个人原因,申
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了相应的考
察,拟推选单津晖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自相关股东
大会批准生效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此项议案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合规性审核通过,并提交本次会议予以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周四)下午 13:00 在宁海县深甽镇南溪温泉
宁海天明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中国
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
附件:单津晖先生简历
单津晖先生:中国国籍,1971 年 9 月份出生,无境外永久居住权,中共党
员,毕业于同济大学汽车工程系,MBA 学历,高级工程师。1996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先后担任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销售总监、联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总经
理、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单津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