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关于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13: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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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33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关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往期公告。(公告编号:2015-106、

2016-002、2016-007)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份,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关于本案的上诉情况及判决结果如下表:

姓名 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上诉情况 二审判决情况

刘元发

1、依法撤销天津市滨海

1、请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 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民法院依判令被告天津鹏 求; 书(民事裁定书);

薛崇娟 驳回上诉、维持原

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 2、刘世江、刘世柱、薛 2、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

刘世江 侵占 4 名原告享有的集体 崇娟、刘元发 4 人案件受 的诉讼请求; 裁定。

资产量化部分股权; 理费退回。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

刘世柱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上诉人承担。

三、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他6名股东已按照其各自对公司做出的书面承

诺支付了本次诉讼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未因此支付任何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

他诉讼费用)。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津 02 民终 1749 号、

1762 号、1766 号、1764 号民事裁定书。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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