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章源钨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淑绵 联系电话:13817692459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忠伟 联系电话:1381174009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是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是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0次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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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0 月 1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要求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不适用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崇义章源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黄泽兰先生关于同业竞
是 不适用
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1、
除在该承诺函生效日前所进行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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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外,其及其下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
内或境外的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或
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任何活动。2、对于其及其下属
公司将来因国家政策或任何其他原因以
行政划拨、收购、兼并或其他任何形式增
加的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任何资产及其业务,其及其下属
公司在此同意授予公司不可撤销的优先
收购权,公司有权随时根据其业务经营发
展需要,通过自有资金、定向增发、公募
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
方式行使该优先收购权,将其及其下属公
司的上述资产及业务全部纳入公司。3、
其及其下属公司拟出售或转让其任何与
公司产品或业务相关的任何资产、权益或
业务时,其及其下属公司在此同意授予公
司不可撤销的优先收购权。4、其及其下
属公司同意,公司按照该承诺函行使上述
第 2 项或第 3 项下的优先收购权时,其及
其下属公司将配合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
如果公司放弃优先收购权,其及其下属公
司保证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购买条件
不得优惠于其向公司提供的条件。5、其
再次重申,其将严格履行向公司做出的有
关避免同业竞争的各项承诺,并保证如其
或其附属公司与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
益冲突,将优先考虑公司利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如
果赣州市相关有权部门要求本公司为员
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 是 不适用
定从有权部门要求之日起为员工缴纳住
房公积金。
公司控股股东崇义章源投资控股有限公 是 不适用
3
司、实际控制人黄泽兰先生其他承诺:如
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
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公司
愿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
或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泽兰先生其他承诺:自
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是 不适用
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贵公
司的资金或贵公司其他资产。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承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是 不适用
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
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
2014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
是 不适用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
(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全文内容
详见 2014 年 3 月 25 日的巨潮资讯网。
公司控股股东崇义章源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黄泽兰先生其他承诺:1、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
定增持章源钨业股份;2、从 2015 年 7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章 是 不适用
源钨业股份;3、履行大股东职责,着力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
全投资者回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投资者
回报水平。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六 是 不适用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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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
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
用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1 号),指出
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
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
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认真
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
况 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
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
理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
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崇义章源钨业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在 2 月底前审
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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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防
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
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李
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
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对
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
实性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钱伟
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
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发行人在
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关人员分析问
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
提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避免此类
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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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 函 措 施 的 决 定 》( 江 苏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
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
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问题认
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制定了相
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本保荐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其中提及:因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同时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
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崇义超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
第112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2014年净利润预计数与经
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超华科技整改
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科技出具了《关
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
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3号),指
出公司2013年收购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
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
税》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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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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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陈淑绵
年 月 日
魏忠伟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