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认真的态度,就公司 2015 年度
利润分配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母公司2015年实现净利润572,531,668.01元,截止到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中
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75,959,754.73元。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
1,084,663,692.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
162,699,553.80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
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
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通过该
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