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
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议案中涉及的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其经营
状况稳定,资信良好,财务状况健康,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进一步筹措资金,满足经营发展
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3、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涉及担保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其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在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签名: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