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12 01: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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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 2016—017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二○一六年第一次会议及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

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泰钢铁”)继续签订《互保协议》,约定互相就对方(均包括双方认可的对方

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包括贷款、票据、信用证开证、贷款重组

以及金融机构可支持的业务品种)所形成的债务以及被担保方与其客户办理有关

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信用担保,新泰钢铁为公

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包含)28 亿元人民币,公司为新泰钢铁累计提

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包含)23 亿元人民币,互保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 5 年(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5 日和 2016 年 3 月 26 日的相关公告)。

2016 年 4 月 8 日,新泰钢铁(“主债务人”)与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主

债权人”,以下简称“五矿钢铁”)签订了《联合销售协议》,2016 年 4 月 11 日,

公司与五矿钢铁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前述《联合销售协议》(包括其

项下各种具体协议、合同)项下主债务人全部义务的履行及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

保证担保。2016 年 4 月 8 日,新泰钢铁(“主债务人”)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

司(“主债权人”,以下简称“物产中拓”)签订了《国内货物委托代理销售长

期协议》(“主合同”),2016 年 4 月 11 日,公司与物产中拓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公司同意为前述《国内货物委托代理销售长期协议》项下主债务人履行主

合同以及全部经济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担保。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五矿钢铁提供的担保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主债权人依据与主债务人签订的《联合销售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其项下各种具体合同、协议,统称“主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债权。

主合同的履行期间为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18 年 4 月 8 日。

1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3.45 亿元人民币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主债务人应当向主债权人返还的预付货款、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

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对物产中拓提供的担保

1、被保证的主债权:在合作期间所形成的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一

切债权,包括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全部经济合同以及相关联的各

种形式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和备忘录等)形成的债权。主合同的有效期为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作期间”)。

2、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 亿元人民币

3、担保的范围:主债务人履行合作期限内签订的主合同以及全部经济合同

项下应向主债权人履行和承担的一切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当支

付的货款、主债务人应当向主债权人返还的预付货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

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执

行费、差旅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合作期间内签订主合同以及每个经济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人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主合同与每个经济合同单独计算担保期间。

上述保证合同签订后,公司累计为新泰钢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7.38 亿元。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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