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
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权利。2016 年 4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福日电子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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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2 时 50 分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153 号正祥商务中心 2 号楼 13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卞志航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公告时间的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召开地点、时
间、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至2016年4月6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至2016年4月11日下午2时50分,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65,630,4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2名,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4,500股。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
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对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投票的股东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经统计本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经有表
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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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55,1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
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44,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投
票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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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唐亚飞
王 凌
2016年 4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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