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12 01: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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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

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权利。2016 年 4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福日电子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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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2 时 50 分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153 号正祥商务中心 2 号楼 13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卞志航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公告时间的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召开地点、时

间、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至2016年4月6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至2016年4月11日下午2时50分,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65,630,4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2名,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4,500股。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

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对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投票的股东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经统计本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经有表

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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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55,1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

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44,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投

票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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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唐亚飞

王 凌

2016年 4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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