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先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属合理、合法的经营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
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有利于保持双方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取
长补短,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该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
进行了回避。
二、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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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 同时没有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专户存储情况合法合规,专项报告的表述是真实、客观的。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 1 年。
独立董事:
葛长银 朱剑林 顾玉荣 李宝江 李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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