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燃润料供应、物料供应、船舶维修、船舶租赁、房屋租
赁、劳务提供等日常关联交易,其交易价格将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在议案表
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提交的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未审议新增对外担保,截止 2015 年末公司无对外担保。
2、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0。
(3)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
监发(2005)120 号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内部控
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
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
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日
常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
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掌控。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公司提议聘请信永中和
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公司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5 年度盈利后,年末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作出的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胡正良、杜龙泉、张世奕
201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