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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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

特佳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奥特佳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召开

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特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

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奥特佳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通过《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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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奥特佳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7 日通过《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

根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2:00 在奥特佳公司二

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 666 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0 日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的发行价格的议案》。

奥特佳公司分别通过《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相应

的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文昌路 666 号奥特佳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奥特佳公司董事长王进

飞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奥特佳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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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6 人,代

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689234759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 64.2360%。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共 计 6 人,代表奥特佳公司 股份 674882169 股,占奥特佳公司 总股份 的

62.898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计 20 人 , 代 表 奥 特 佳 公 司 股 份 14352590 股 , 占 奥 特 佳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1.337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奥特佳

公司股份 72877781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6.7921%。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奥特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计票和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奥特佳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现场会议的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的发行价格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688609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9.9093%,反对 6254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225238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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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19%;反对 625400 股,弃

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与奥

特佳公司公告的《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未提出

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奥特

佳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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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陈瑞良 主任律师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瑞良 律师

经办律师:

袁 敏 律师

201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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