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霸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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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

报沟通、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责及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235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证发[2013]22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

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就财务总监提供的年度审计工

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与独立董事进行沟通确认后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再协商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确定年度审计的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编制

财务会计报表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交由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地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相关负

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同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

质量等履职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作为制定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依据。若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出肯定性意见,

则制定下年度的续聘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形成否定性意见,应

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应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安排人员参加会议,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上述第八条、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并

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注意保密。应注意买卖公司股票

的窗口期间,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应主动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不得泄露公司年报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审计

委员会委员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防止泄露内幕信息

或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

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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