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5年度利润分配等事项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港中旅
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2015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决策经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提交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
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
董事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上述方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2016年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做出续聘审计机构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港中旅华
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合法,审议及决策程序规范。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2016年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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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我们的认可。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
状况进行审计。
因此,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提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邱进新、林建清、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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