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贸物流: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5年度利润分配等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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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5年度利润分配等事项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港中旅

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2015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决策经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提交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

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

董事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上述方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2016年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做出续聘审计机构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港中旅华

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合法,审议及决策程序规范。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2016年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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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我们的认可。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

状况进行审计。

因此,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提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邱进新、林建清、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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