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姓名:肖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
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本人在2015年度内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
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在2015年
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
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15年度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本着对股东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积极参加公
司2015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之前均主动
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积极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和交流,掌握
公司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本人的专业能力和
经验做出独立判断,提出独立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为董事
会作出正确、科学的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2015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5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
议,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会议。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人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未出席
备注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本人在2015年任职期间,公司共
8 8 0 0
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均有出席。
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未出席 备注
1
董事会审计 次数 次数 次数
委员会次数
本人在2015年任职期间,公司共
5 5 0 0 召开5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本人均有出席。
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未出席
董事会提名 注
次数 次数 备次数
委员会次数
本人在2015年任职期间,公司共
2 2 0 0 召开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本人均有出席。
出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未出席
董事会战略 备注
次数 次数 次数
委员会次数
本人在2015年任职期间,公司共
2 2 0 0 召开2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
本人均有出席。
本人认为公司2015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
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作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本人对2015年度历次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上的各项议案投赞成票,无
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2015年2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以下事项发表意
见:
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
2
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和科学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
机制,增强了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2015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以下事项发表
意见: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认为: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
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2014年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天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专字(2015)00207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资料,问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
人员后,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3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专项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3、对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
总股本20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10,400,000.00元。公司2014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
的预案,并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版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
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的业务流程和
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的《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经过核查,自本年度1月1日起至本报告期末,公
司内部控制目标明确,风险防范导向清晰,控制体系健全,控制制度及控制流程设
计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重大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包括但不限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
4
沟通及内部监督等重大方面和重要事项均实施了有效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现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客观、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向明
确。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
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综上所
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关于2015年度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2014年度董事长薪酬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同行业、同地区的薪酬水
平,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对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效激励的目标。同时,董事会
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董事长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6、对公司2014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正常
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
则,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7、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
5
案》,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较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
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
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1亿元
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
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银行理财产品,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
管理层具体实施。
9、关于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并将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6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14年度审计工作中,
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责,顺利地完成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出具
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并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了鉴证意见或专项审核说明,全年较好地完成了
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审计工作勤勉
尽职,公司续聘该事务所作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
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三)在2015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以下事项发表
意见:
1、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作了认
真的了解和查验,针对我们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余额为 0,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
立了较为完整、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均需经严格
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的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2、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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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问询公司内部审计人
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后,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
况。
(四)在2015年9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以下事项发表
意见:
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
的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
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 有利
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报告书(草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8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
次交易方案合理, 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
市场竞争能力, 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审批事项,
已在《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中
详细披露, 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
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 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定价公
允。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准则, 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方案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与许建平、王其明、杨喜春、堵志荣、蒋丽英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同意公司与许建平、王其明、杨喜春签署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 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
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五)在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以下事项发
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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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江苏神通阀
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1.32 亿元并购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相关议案内容提交我们进行了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建新先生为公司 1.32 亿元人民币的并购贷款
提供担保事宜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南通神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我们就其
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讨论,
认为:
(1)为解决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神通置业有限公司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的资金问
题,确保人才公寓项目的正常推进,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南通
神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 1 年,贷款年
利率 9%,定价合理,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公司向南通神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3、对《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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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
上三个备忘录以下合称为《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意见如
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朱炳新先生为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张逸芳女士的近亲属,本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 万股,朱炳新先生
担任公司工程监理,主要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王建新先生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
主要股东张逸芳女士的近亲属,本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 万股,王建新先
生担任公司能源事业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工作。张建辉先生为公司持
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张逸芳女士的近亲属,本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 万股,
张建辉先生担任冶金事业部营销处副处长,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工作。上述三人在本
计划中拟获授的股票权益与其所担任职务相匹配,其参与本计划的议案尚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王建新先生、张建辉先生、朱炳新先生以外,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计
划,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
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11
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其行为与公司
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在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有 1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了多
次现场考察,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凡
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
阅;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重
要岗位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发
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时刻关注外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
生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忠实履行了独立
董事应尽的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15年内能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忠实地履行了
独立董事职责:
1、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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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工作,保证2015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对于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募集资金使用和业务发展等情况,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充分了
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专项说
明,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与公司内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
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委员以来,依据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决策的支持监督作用,主持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时审阅内部
审计部门定期提交给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监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六、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工作情况
在公司2015年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2015年行业发
展趋势、经营状况、募投项目进展等方面的情况汇报,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报审
计师进行充分、有效沟通,了解掌握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及年报审计师进行有效
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如期完成并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切实维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更好的履行职责,加强自己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2015 年
本人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各种方式组织的培训,
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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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同时积极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
证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
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九、 其他工作
1、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4、 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5年度,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在任职期间积
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建言献策。201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加深与其他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进一步加强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
切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
他工作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谢谢。
八、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lawyerapollo@xiaobo-law.com
独立董事:肖波
201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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