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6-030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4月11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科技软件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新林先生
6、召开会议通知、召开会议提示性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5年3月25日、
2016年4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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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4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5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574,928,543股,占公司总股本1,099,911,762股的52.2704%。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525,633,667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47.788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369 名 , 代 表 股 份 49,294,876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4817%。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4名,代表股份69,638,150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6.33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74,387,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9%;
反对531,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5%;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25,633,667股,反对0股;弃权
0股;网络投票同意48,753,910股,反对531,766股,弃权9,2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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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097,18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32%;反对531,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7636%;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王跃华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王跃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
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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