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独立董事对2015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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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5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年4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

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

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北京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

告》、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 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

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交易事项定价公允、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

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5年盈利状况良好,为回报股东,由控股股东上海光线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长田先生提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1,466,804,21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

本1,466,804,217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933,608,434股。同时以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的总股本1,466,804,217股为基数,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

元(含税),共计146,680,421.70元人民币。以上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

至2,933,608,434股。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在盈利状况和现金流满足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前提下,继续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

提请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

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具备较好

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2015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

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资金占用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2014年10月17日,光线传媒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光线影业为SO IN LOVE LLC向East West Bank(以下简

称“华美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350万美元的非循环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自担保触发之日起至还款结束之日止。除光线影业外,北京完美风暴影视

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完美风暴”)及天津七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津七星”)共同为SO IN LOVE LLC本次授信申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

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人包括:光线影业、北京完美风暴和天津七星。北京完美风暴

和天津七星承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外,北京完美风暴和天津七星

承诺以其全部资产向光线影业承担反担保责任,补偿光线影业因履行担保责任支付

的担保金额。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六、对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巨潮资讯网公告。公司的

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事项定价

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提名董事侯俊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我们认为侯俊先生担任董事

的提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

格的规定,同意提名侯俊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侯俊先生简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1981年出生,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加入公司前任方正集团IT事业部法务经理,2010年

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兼法务总监,现任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经理、

法务总监,同时兼任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齐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金华

长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志合天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夜线影业有限公

司、山南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上海光线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新余琦光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杭州热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仙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捷通无限科

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光印影业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侯俊先生与公司的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的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陈少峰 龚 磊 王雪春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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