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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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西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室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033

致: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召 集 ,公 司 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出席现场

会议的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有

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2 号楼 6 层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雨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4 月 5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持有公司股份 639,798,57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5%。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推举股东代表和监

事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票经监票人和计票人及本所见证律师清点,并由监票人代

表当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0 日下

午 15:00—4 月 11 日下午 15: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持有公司股份 29,722,33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对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

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票 反对 弃权票 弃权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票(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议案一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68,283,368 99.82% 1,237,548 0.18% 0 0% 是

议案二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68,283,368 99.82% 1,237,548 0.18% 0 0% 是

议案三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68,283,368 99.82% 1,237,548 0.18% 0 0% 是

议案四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68,283,368 99.82% 1,237,548 0.18% 0 0% 是

关于确定 2015 年度审计费用

议案五 及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 667,603,999 99.71% 1,237,548 0.18% 679,369 0.10% 是

议案

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议案六 668,283,368 99.82% 1,237,548 0.18% 0 0% 是

融资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泰山石膏股份有

议案七 668,283,368 99.82% 1,237,548 0.18% 0 0% 是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山石

议案八 膏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全资、控 668,283,368 99.82% 1,237,548 0.18% 0 0% 是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泰山

议案九 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非金 667,581,699 99.71% 1,908,717 0.29% 30,500 0.00% 是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议案十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67,603,999 99.71% 1,886,417 0.28% 30,500 0.01% 是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

果为:

同意 反对票 反对 弃权票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票(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议案一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9,217,498 95.94% 1,237,548 4.06% 0 0%

议案二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9,217,498 95.94% 1,237,548 4.06% 0 0%

议案三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9,217,498 95.94% 1,237,548 4.06% 0 0%

议案四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9,217,498 95.94% 1,237,548 4.06% 0 0%

关于确定 2015 年度审计费用

议案五 及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 28,538,129 93.71% 1,237,548 4.06% 679,369 2.23%

议案

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议案六 29,217,498 95.94% 1,237,548 4.06% 0 0%

融资的议案

3

同意 反对票 反对 弃权票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票(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公司为泰山石膏股份有

议案七 29,217,498 95.94% 1,237,548 4.06% 0 0%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山石

议案八 膏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全资、控 29,217,498 95.94% 1,237,548 4.06% 0 0%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泰山

议案九 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非金 28,515,829 93.63% 1,908,717 6.27% 30,500 0.10%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议案十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8,538,129 93.71% 1,886,417 6.19% 30,500 0.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晏国哲

张美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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