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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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北新建材 股票代码:000786 公告编号:2016-037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5:00—4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2 号楼 6

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1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陈雨先生

(六)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28 人,共代表股份 669,520,9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7.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

股份 639,798,5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共 29,722,3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8,283,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2%;反对 1,237,548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17,4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4%;反对 1,237,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2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8,283,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2%;反对 1,237,548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17,4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4%;反对 1,237,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8,283,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2%;反对 1,237,548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17,4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4%;反对 1,237,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份总额 1,413,981,592 股为基数,按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5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 247,446,778.60

元。公司 2015 年度不送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意授

权董事会办理因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涉及的相关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8,283,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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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99.82%;反对 1,237,548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17,4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4%;反对 1,237,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2015 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

职国际”)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2015 年度财务

审计、内控审计等工作。现根据天职国际的实际工作量,同意公司向

其支付 2015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106 万元(包含募集资金审计费),内

控审计费用 22 万元。为开展审计工作而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由

公司据实承担。

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

计机构,任期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并授权董事会届时根

据 2016 年度审计工作的业务量及市场水平,确定 2016 年度的审计费

用。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7,603,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1%;反对 1,237,548 股,弃权 679,369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38,12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1%;反对 1,237,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弃权 679,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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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2.2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在综合考虑公司

2015 年授信总额及 2016 年资金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同意公司在股东

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的相关期

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3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

度。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前述额

度内决定和办理具体每一笔授信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

文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8,283,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2%;反对 1,237,548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17,4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4%;反对 1,237,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石膏”)是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为满足泰山石膏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的相关期间内,

为泰山石膏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担保

和流动资金借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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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668,283,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2%;反对 1,237,548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17,4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4%;反对 1,237,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

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泰山石膏相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由泰山石膏

在本次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的相关期间内,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64,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担保、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和项目借款担保。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8,283,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2%;反对 1,237,548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17,49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4%;反对 1,237,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泰山石膏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发行债务融资工

具额度范围内,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以一次或分次形式发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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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在内的本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定向发

行。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发行主体的法定代表

人及管理层决定具体的债务融资工具类型并办理具体的发行事宜,本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7,581,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1%;反对 1,908,717 股,弃权 30,5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15,82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3%;反对 1,908,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

(十)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7,603,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1%;反对 1,886,417 股,弃权 30,5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538,12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1%;反对 1,886,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晏国哲、张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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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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