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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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充分

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积

极作用。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在本报告期内共召开监事会会议七次,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亲自出席 3 名,以 3 票赞成,审议通过了《无锡宝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 2014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亲自出席 3 名,以 3 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上

海辰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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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亲自出席 3 名,以 3 票赞成,审议通过了《无锡宝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4、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亲自出席 3 名,以 3 票赞成,审议通过了《无锡宝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控股子公司无锡宝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拟以不超过 3,000 万元购买经营性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

无锡宝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生产用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

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5、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亲自出席 3 名,以 3 票赞成,审议通过了《无锡宝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6、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亲自出席 3 名,以 3 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的议案》、《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

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关于签署<业绩补偿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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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7、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亲自出席 3 名,以 3 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宝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或者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与资产评估报

告的议案》。

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亲自出席 3 名,以 3 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无锡宝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

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5 年,监事会依法列席了公司所有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

程序和公司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决

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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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 2015 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财务成果等进行了认真细

致、有效地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

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

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公司募集资金没有变更投向和用途。

5、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及资产置换,也未发生

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6、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2013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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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

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

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

证。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7、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并能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来做好信息及财务数据等的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各个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

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

的情形。

8、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生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充分

履行了监督义务,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作用。

三、监事会 2016 年工作计划

2016 年,监事会将继续紧密结合公司经营实际,依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的作用。为此,监事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核查,并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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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事项进展持续跟踪检查,确保决策合规、执行到位、信息披露及时。

(二)继续对公司日常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与董事会、管理团队保持紧密沟

通协调,做好尽职监督,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和风险防范管理,保

证公司持续规范运作。

(三)继续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配合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积极开展工作

交流,提升监督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新的一年里,监事会将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以忠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为重,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发挥好各项监督职能。

特此报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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