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
认可如下:
一、关于对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75
万元,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临沭县史丹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临沂史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关于临沭县史丹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临沂史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沭县史丹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办
公需要,拟购买临沂史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沭县城内一套面积
为 662.23 平方米的商品房。参考周边地段市场价,该商品房总房款为 430.19 万
元人民币。本次关联交易系正常业务交易,交易按照市场规则,双方签订了正式
书面合同,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与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
认可
关于公司与湖北中孚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与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为采购原材料业务,公司与湖
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
企业同等对待。该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经营性往来,交易按照市场规则,遵照公平、
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定价以采购原材料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
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是公允客观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修学峰 李 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