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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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从公司

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

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和相关事项的资料,在全面了解上述议案和事项

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

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

1、公司2015年度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新的对外担保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约为人民币250万

元,均为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系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广东

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债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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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和

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我们希望公司继续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认真落实“占用即冻结”机制,杜绝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

规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 2015 年度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

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未提出2015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2015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17,473,135.1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9,266,744.86

元,稀释后每股收益0.51元,本年度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538,349,656.17元。鉴于公司预计未来发展对资金需求较大,为满足

公司的持续性经营需要,公司2015年度拟不分配利润,也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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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我们同

意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2016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就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

项我们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就该议案向独立董事征求意见,独

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

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

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

确定;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

度》的规定,我们就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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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

控制度合理、合法、有效。公司的法人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重大事项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执行,内外部风险得到了有

效控制,报告期内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公司内控体系行之有效。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建立风险评估体

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4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赵荣春、严复海、赵元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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