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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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对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章源钨业”,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公司对截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的设

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澳克泰

工具技术有限公司、梦想加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方面:组织结构、发展战略、内部监督、社会责任、人力资源、企

业文化。

业务流程方面: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关联交易、工

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传递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项目开发风险、采购风险、合同管理

风险、投资风险、融资风险及资金管理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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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汇编,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与以前年度不存在调整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区间

项目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1% 1%≤错报<10% 错报≥10%

净利润潜在错报 错报<5% 5%≤错报<10% 错报≥10%

净资产潜在错报 错报<1% 1%≤错报<10% 错报≥10%

总资产潜在错报 错报<1% 1%≤错报<10% 错报≥10%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至少可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任何程度的舞弊;

②、更正已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

④、已发现并报告给公司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

并未加以改正;

⑤、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监察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⑥、控制环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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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

⑧、影响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批准额度的缺陷;

⑨、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③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

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对公司

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②、除政策性亏损外,公司出现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④、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⑤、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⑥、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

⑦、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活动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⑧、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重要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⑩、其他重大内控缺陷。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②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要失误;

③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 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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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 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显示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现公司在筹资业务管理、存货管理流程、预算控制

管理等方面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较为完善,故内部缺陷一

经发现已及时整改。该缺陷不影响公司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现公司在筹资业务管理、存货管理流程、预算控制

管理等方面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较为完善,故内部缺陷一

经发现已及时整改。该缺陷不影响公司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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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各项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相关文

件;抽查公司会计账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等途径从

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章

源钨业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章源钨业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荐机构将持续

跟踪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的开展。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

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是真实、客观的。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淑绵 魏忠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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