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通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天孚通信 2015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天孚通信内部控制情况
(一)控制环境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法人治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公司内部控制架构由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分别行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
机构的职能,运行情况良好。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1、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重大决策事项,如批准公司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等,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行使经营决策权,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
建立和监督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政策和方案,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具体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及子
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
4、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在董事会内部按照职责分别行使各专项职能;
5、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设立了研发中心、运营中心、营销中心、生产
中心、资本中心等内部机构,具体执行生产经营业务,管理日常事务。
(二)重点控制活动
1、基本制度的健全
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基本内
部控制制度,现有的内控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适应当前公司实
际经营活动和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公司根据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新建
立或修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印鉴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从制度层面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及
交易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公司拥有高安天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一家全资子公司。为加强
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制定了《子公
司管理制度》,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的管理。
3、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公司制订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划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东大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2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对关联交易采取公平、自愿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按
照市场价格,充分保护各方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利益,公司根椐《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资项目的变更、管理与监督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
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并聘
请外部审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5、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对公开信息披露和重大内部事项沟通进行全程、有效的控制。
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公司制度的规定,做到了公
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向社会公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以及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
披露完整、及时。
二、天孚通信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
3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整体上是有效的。
三、关于天孚通信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过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及沟通询问,东吴证券认为,天孚通信的法人治
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天孚通信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天孚通信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振亚 李永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