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天然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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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陕天然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叶建中 联系电话:010-60833120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 联系电话:021-202620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2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买卖股票行为规范、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市值管理、公司

并购专题讨论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在《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 是 不适用

公司尚有部分未办理权属证书的

3

土地和房产,本公司承诺在 2008

年 7 月底前取得相关权属证书”。

公司就该承诺的变更或豁免已经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2.公司控股股东燃气集团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作出承诺,将协助陕

天然气办理承诺所述 2 宗土地、1

处房产的权属证明;若陕天然气未

能依据其承诺的时间取得所述 2 宗 是 不适用

土地、1 处房产的权属证明,燃气

集团承诺愿意依法承担由此造成

的陕天然气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

失。

3.公司控股股东燃气集团于 2014 是 不适用

年 2 月 17 日作出承诺:“一、本公

司与陕天然气业务范围与边界划

分清晰,本公司与陕天然气既是相

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又是有着共同

发展战略和价值取向的利益共同

体,本公司与陕天然气之间紧密联

系、在战略、产业上实现协同发展,

资源配置上相互支持。二、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渭南天然气”)与

陕天然气构成潜在同业竞争。但考

虑到渭南天然气所持有的“渭城国

用(2001)字第 096 号”市政公用

4

设施用地上所建职工宿舍楼尚未

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因此,本公司

承诺:本公司自出具本承诺函之日

将积极推动渭南天然气分立事宜,

将渭南天然气公司以存续分立的

方式分立为两家公司,其中一家公

司承接前述职工宿舍楼对应的资

产(包含土地使用权),另一家公

司承接剩余的所有资产和债务,分

立后的两家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

均保持不变。目前该分立事项已经

本公司董事会原则审议通过,渭南

天然气分立工作尚需完成“渭城国

用(2001)字第 096 号”土地使用

权分割、渭南天然气清产核资、审

计及债权人通知等工作,本公司承

诺自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陕西省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所有

陕天然气股份(以下简称“股份无

偿划转”)过户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内完成渭南天然气分立事宜。渭南

天然气分立事宜的工商登记手续

完成后,本公司将在一个月内启动

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具体工作。具

体方案为:在渭南天然气完成分立

的基础上,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争

取其余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之后

尽量争取国资委的批准以协议转

让方式按照公允价格向陕天然气

5

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包含渭南天

然气经营性资产的公司之全部股

权。若协议转让未得到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本公司将采用

拍卖、招投标等形式在产权交易机

构中公开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包含

渭南天然气经营性资产的公司之

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事项涉及审

计、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或备案等程序,预计自渭南天

然气分立事宜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若上述股

权转让事宜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则

本公司预计自渭南天然气分立事

宜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12 个月内完成。若

在上述 24 个月的期限内渭南天然

气未能完成分立(包括但不限于渭

南天然气分立事项未获得渭南天

然气股东会的同意),则公司承诺

在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 36 个月内

促使渭南天然气规范“渭城国用

(2001)字第 096 号”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上所建职工宿舍楼相关权

属问题,并在上述问题规范后的 12

月内将本公司持有的渭南天然气

全部股权转让给陕天然气;若上述

股权转让事宜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则本公司预计自职工宿舍楼权属

6

问题规范完成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12 个月内完成;若在股份

无偿划转完成后 36 个月内渭南天

然气未能规范职工宿舍楼权属问

题,本公司承诺在上述期限届满之

日起 12 个月内将本公司持有的渭

南天然气全部股权转让给陕天然

气,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需中国证

监会核准,则本公司预计自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12 个月内完成上

述股权转让事宜,同时本公司承担

未来由于职工宿舍楼权属瑕疵导

致的或渭南天然气为规范职工宿

舍楼权属问题而给陕天然气带来

的应由陕天然气承担的所有费用

及损失。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在

本公司持有渭南天然气或包含其

全部经营性资产的公司股权期间,

本公司将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将

本公司持有的渭南天然气或包含

其全部经营性资产的公司股权委

托陕天然气进行管理。三、股份无

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除陕天然气外):1、不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陕天然气及其

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

2、如果本公司拟从事的业务可能

与陕天然气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

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一定是本公

7

司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

势,代为培育符合陕天然气业务发

展需要但暂不适合陕天然气实施

的业务。本公司将在上述业务成熟

后择机将其以公允价格转让给陕

天然气,陕天然气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承诺函自出具

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陕天

然气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同

时,本公司承诺若不按时履行上述

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因不履

行承诺导致的陕天然气的全部直

接或间接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

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措施

的决定》(证监会[2015]1 号),指出我公司

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

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

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

8

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改报

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

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14 号),

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

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

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

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

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

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崇义章

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源钨业”)

出具了《关于对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

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产减值议

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要

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保

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和防务”)出具了《关于对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9

号),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决

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

《关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74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李石玉、刘隆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人与

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查不充分,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

《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75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钱伟琛、徐欣在保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

足、未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

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

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

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

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判断水

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避免此类事

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保

10

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石英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江

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

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

的问题认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

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

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

号),其中提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8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广东超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

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112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2014

年净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

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超华科技整

11

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科

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3号),指出公司

2013年收购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

制合并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关规

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期报告并

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

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叶建中 罗 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7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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