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6 年 4 月 8 日
保荐机构编号:Z24641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
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施卫东、廖陆凯
联系电话 025-52662506、025-52663153
其他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89
1
注册资本 424,090,235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沈广仟
实际控制人 孙 茜、沈广仟
联系人 牛巨辉、杨路萍
联系电话 010-84923554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2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2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情 况
1、保荐机构及保 1、民生证券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荐代表人对发行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委派了
人所做的主要保 余银华先生、刘晓山先生担任利德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
荐工作 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因余银华先生工作变动,民生证券决定委派施卫
东先生接替余银华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2014 年 3 月,因刘晓山先生工作变动,民生证券决定委派廖陆
凯先生接替刘晓山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2、督导利德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自利德曼 2012 年 2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来,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督导利德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在利德曼向深交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之前,或者文件
公开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3、对利德曼现场检查及培训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每年至少对利德曼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督导利德曼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现场了解和检查
利德曼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
状况。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要求,保荐代
表人施卫东先生、廖陆凯先生分别于 2014 年、2015 年对利德曼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
员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上市公司相关法规,并对年度内新制
定或修订的法规进行了重点培训。
4、列席利德曼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多次列席利德曼股东大会及董事会,
2
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5、督导利德曼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142 号文”核准,利德曼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4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人 民 币 41,875,837.86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57,324,162.1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有限公司 2012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会验字[2012]0358 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利德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制定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保荐代表人结合利
德曼实际情况,为其设计了具体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并紧密
督导付诸实施。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利德曼均严格按照该《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保荐代表人根
据商业银行定期传真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现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已经全部注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就利德曼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告。
(1)2012 年 3 月 28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予以公告;
(2)2012 年 8 月 15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意
见,该意见已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予以公告;
(3)2013 年 2 月 16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
的限售股份将流通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予
以公告;
(4)2013 年 3 月 21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调整募集资金投资使
用进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分别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予以公告;
(5)2013 年 8 月 21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
的限售股份将流通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予
以公告;
(6)2013 年 12 月 26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限售股份持有人持
3
有的限售股份将流通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予以公告;
(7)2014 年 1 月 10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
的限售股份将流通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予
以公告;
(8)2014 年 3 月 20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 2013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和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予以公告;
(9)2014 年 9 月 12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使用超募资金收购德
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18.63%股权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
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予以公告;
(10)2014 年 10 月 16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予以公告;
(11)2015 年 2 月 11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限售股份持有人持
有的限售股份将流通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
予以公告;
(12)2015 年 3 月 2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 2014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予以公告;
(13)2015 年 3 月 17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向经销商融资租赁
业务提供担保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
予以公告;
(14)2015 年 4 月 17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以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予以
公告;
(15)2015 年 7 月 7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
的限售股份将流通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予
以公告。
(16)2015 年 7 月 22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限售股份持有人持
有的限售股份将流通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
予以公告;
(17)2015 年 8 月 27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该意
见已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予以公告;
(18)2016 年 3 月 25 日,保荐机构就利德曼 2015 年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了意见,该意见已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予以公告。
7、保荐机构配合深交所工作的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督促利德曼按时向深
交所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告文件。
8、保荐机构配合北京证监局工作的情况
4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积极配合北京证监局开展定期检查工
作。
2、发行人配合保 在持续督导期间,利德曼能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荐工作的情况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交所对上市企业
的要求,为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便利;能
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履行保荐职责所需要的文件资料;能按照保荐
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并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
职调查。
3、发行人聘请的 在持续督导期间,利德曼先后聘请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
中介机构配合保 京)有限公司(后整体改制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荐工作的情况 伙)”)、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对其受聘期内
利德曼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内部控
制有效性等事项发表了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利德曼先后聘请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后
更名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
其受聘期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中介机构为利德曼相关事项出具的意见,均按照其执业准则
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利德曼的实际情况。
4、2015 年年报披 利德曼 2015 年年报的披露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
露时间
5、其 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
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事项 说明
2013 年 12 月,因余银华先生工作变动,民生证券决定委派施卫东先生接
替余银华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1
2014 年 3 月,因刘晓山先生工作变动,民生证券决定委派廖陆凯先生接
替刘晓山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六、其他申报事项
申报事项 说明
1 无
5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施卫东 廖陆凯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苏 欣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余 政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