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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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31 号文)的核准,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引力传媒”、“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4

万股,募集资金合计 24,004.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728.56 万元后,此次发行

所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276.24 万元。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引力

传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引力传媒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201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

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公司自2015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至201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监督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根据保荐机构的持续

1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督导制度和引力传媒企业情况制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协议,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各方

2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5 年 11 月 3 日至 2015 年 11

月 5 日,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

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具了《持续督导现场核查报告》,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目组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定期回访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引力传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媒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4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截至目前,引力传媒及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人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

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5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截至目前,引力传媒及其董事、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

6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引力传媒现执行的《公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

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7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规范运行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审阅的情况”

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

9

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审阅的情况”

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

10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审阅的情况”

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11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引力传媒未发生该等情况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12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截至目前,引力传媒及控股股东、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承诺均履行完毕或

13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正在履行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经核查,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间,引力传媒未发生该等情况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14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经核查,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 间,引力传媒未发生该等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15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保荐机构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

16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和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经核查,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间,引力传媒未发生除第(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项以外的情形,业绩下滑情况,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详见“(二)、现场检查,2”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17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现场检查

1、2015年11月3日及2015年11月5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引力传媒进行

了现场检查,包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检查等,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

访谈企业相关人员、复核和查阅公司资料,对引力传媒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环境、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进行了核查。

2、2016年3月31日,公司公布2015年年度报告,报告数据显示公司2015年度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185,798.99万元,比2014年增长30.43%;经测算,实现主营

业务利润13,619.35万元,比2014年减少5.24%;2015年实现营业利润2,656.25万元,

比2014年减少55.9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15.03万元,比2014

年减少45.94%。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主营业务利润有所下滑,营业利润

及净利润下滑较多,经初步核查,主要原因为:1)2015年,在国内GDP增速进

一步放缓的背景下,作为宏观经济晴雨表的广告行业也遭遇增长乏力,而占据传

统广告市场主导地位的电视广告整体上延续了2014年的负增长态势,电视广告领

域竞争较激烈,公司毛利率下滑2.76个百分点。2)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导致

计提坏账准备增加。3)公司收购的一零二四互动营销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计提

商誉减值准备。保荐机构将于近期对公司业绩下滑情况做进一步的现场检查。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2015 年德邦证券保荐代表人在引力传媒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完成后

的持续督导过程中对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

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相关公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股票激励、对外投资等公告。本保荐机

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引力传媒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6、审阅其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引力传媒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 麟 胡旭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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