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6 年 4 月 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现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现
金流情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
的要求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续聘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考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具有较好的专业性,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
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议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审议上述议案的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相关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孝华、张毅、宋蔚蔚、王浩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