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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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90号”核准,重庆川仪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于2014年7月公开发行A

股股票10,000万股,发行价格6.72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7,200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653.78万元。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川仪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担任川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6日分别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

人员为徐建武、王锋。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川仪股份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川仪

股份的“三会”会议资料及信息披露等材料,对川仪股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

况等进行了核查;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对于川仪股份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独立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及经营状况等。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对川仪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总监进行访谈;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对三会文件、内控

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等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核查意见:

川仪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

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

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其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对川仪股份已披露的公告进行查阅和复制,并就已

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进行访谈;就已披露

事项的进展进行了解;查阅川仪股份信息披露制度并就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川仪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查阅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

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关联交易资料、会计师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核查意见:

川仪股份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公司依赖控股股

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查阅了川仪股份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会计凭证以及相关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

进行了沟通交流,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核查意见:

川仪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通过现场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担

保文件、重大对外投资协议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并与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访谈,

对有关文件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核查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系在遵循市场规律及公司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相关各方自愿平

等协商的结果,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与披露程序,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与披露义

务。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对川仪股份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告进行查阅和复

制,并就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公司所处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景气

程度、上下游客户等情况与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川仪股份上市以来到目前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

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

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川仪股份不存在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事项。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川仪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川仪股份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安排

保荐机构与川仪股份高管及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和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

查工作提供便利。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亦能给予积极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川仪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已建

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

整;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完全的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与披露义

务,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

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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