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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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6)第 062 号
致: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黄滔、孙宪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 :00 在南京市中山南路 1 号南京
中心 23 楼多功能厅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怀珍女士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63,235,3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87%。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16 年 4 月 8
日 9:15-9:25、09:30-11:30、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16 年 4 月 8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名,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464,0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1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63,235,3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87%。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4,034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
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信息资料和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2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3,699,4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9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完成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2
2、 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3,334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反对 3,7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安达富享 6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3,334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反对 3,7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3,334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反对 3,7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3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 滔
负责人:
黎 民
孙宪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