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莱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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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好莱

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莱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对好莱客进行了认真的持续督导,切实履行保荐责任,现将本次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4 月 1 日期间对好莱客进行了 2015 年度定

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

息披露文件、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等资料,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

制情况,信息披露,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经营状况等其他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在前述工作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

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规则的执行情况;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簿、议案及有关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好莱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司

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

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

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 2015 年三会运作

情况良好,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 2015 年的信息披露文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核查公

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好莱客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事宜。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资料,并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

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等情形。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独立性情况良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查阅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凭证、合同、

银行对账单、三方监管协议等,核查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相关的三会记

录和公告。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好莱客的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专户开设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方占用的

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查阅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相关的协议、三会决议、信息披露文件,进而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并核查上述决策及执行中,公司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15 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同时,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事项进行规定。2015 年,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不

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六)整体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了解公

司 2015 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5 年度,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及所在行业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

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有关要求,对好莱客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

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15 年以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

司治理较为完善且被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按照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独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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