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会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会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及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 1-00732 号)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福神雾工业炉有限公司
(现以更名为“洪阳冶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5500 万元,担保期
为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二年。
(2)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为控股子公司江西隆福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担保期为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金额为 23000 万元,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除以上三笔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公司的各营运环节中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审计委员会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各营
运环节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三、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
认真的审阅,认为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四、对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服
务水平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评议,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
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
公正,遵循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遵循《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
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
情况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违法、违
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的事项
1、公司本次增补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2、本次增补的两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或条件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3、在审阅相关候选人的声明、履历等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
断,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增补张奕平先生、卢邦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王天义 李德峰 汪月祥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