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ST 华赛 公告编号:2016-16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股东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修改原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8 日 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7 日--2016 年 4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7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8 日 15:00 期间。
(二)股权登记日:截止 2016 年 4 月 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 11 号英龙商务大厦 29 层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 黄俞先生
(七)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2016 年 4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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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议题及议案的相关内容刊登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与 2016 年 3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7,553,1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99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1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0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536,924,879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53.3367%。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24 人,代表股份 628,3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624%。
(四)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
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537,395,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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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79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874%;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1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537,395,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6%;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79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874%;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1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537,395,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6%;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79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874%;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19%。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537,395,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07%;
3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6%;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79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874%;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19%。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上市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为 人 民 币 7,005,520.52 元 ,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人 民 币
-1,751,404,292.02 元,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744,398,771.50
元。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
同意 537,395,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6%;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79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874%;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19%。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271,292,43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419%;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567%;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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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79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874%;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19%。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37,395,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07%;
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0%;
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7907%;
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1476%;
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0617%。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37,395,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07%;
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0%;
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7907%;
反对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1476%;
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0617%。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潘文堂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5
同意 537,395,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6%;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7907%;
反对 15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874%;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1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牟奎霖女士、顾明珠先生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全 文 刊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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