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
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
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资产三类。
(1)金融资产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
(2)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
产等。
(3)资产减值准备指上述资产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产。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第四条 应收款项与坏账准备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
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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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
测试,经测试发生了减值的,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差额,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单项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特殊情况除外),汇同单项金额不
重大的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
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定依据、计提方法:
公司将账龄二年以上且不属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确定为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
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条 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其他金融资产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司于
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
某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条 存货与存货跌价准备
本公司存货包括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自制
半成品、发出商品等。
公司期末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单个存货项目的
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
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第七条 长期资产与相关减值准备
本公司的长期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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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等。
(1)公司应根据内外部信息以确定对子公司、合营公司或联营公
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
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估计结果表明
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会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
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公司应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
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3)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
程;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
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
减值的情形。
(4)无形资产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并按单
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流程与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收款项的日常经营管理应按照相关内控制度的要
求,确保公司在债权人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往来款的定期对账和跟
踪催收等方面的规范管理,防范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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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可能发生减值的事项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说明具体
原因、比例、解决方案和计划,由财务部门核实汇总后提交公司经营
层审批后,拟定具体的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比例和数额。
第十条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
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
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
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
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
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
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
件;
6、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
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7、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
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8、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 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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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 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
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注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10、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由责任部门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
货报废或出售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相应转销。
第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和处理权限如下:
1、单笔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2、单笔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3、单笔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下,如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由公司经营
层在每个年度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如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
未超过 1,000 万元,由公司经营层审批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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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批准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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