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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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696 证券简称:宗申动力 公告编号: 2016-09

债券代码:112045 债券简称:11 宗申债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项概述

1、鉴于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向控股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

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宗申小贷公司”)提供的5亿元财务资助授权已到

期。基于国内信贷利率变动调整因素,以及拓展公司产业链金融规模和盈利能力

等需要,现拟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如下:

(1)继续向宗申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总额的日峰值不超过 10

亿元、年化资金利率为 8%,有效期至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重新核定额度前;

(2)将原向重庆宗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宗申保理公司”)提供的总

额不超过 2 亿元、年化资金利率为 8%的财务资助,调整为资助总额的日峰值不

超过 5 亿元、年化资金利率为 6%,有效期至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重新核定

额度前。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

上财务资助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90%,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相关协议的签署、上述额度内款项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

项。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5

(一)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法定代表人:黄培国

2、注册资本:51,000 万元

3、成立时间:2013 年 11 月 20 日

4、主要经营业务:在重庆主城九区范围内办理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

转让等。

5、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持有 50%股权、公司关联方—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

有限公司(简称“宗申机车公司”)持有宗申小贷公司 9.8%股权、其他 11 家非

关联公司合计持有 40.20%的股权

6、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宗申小贷公司营业收入 14,977.09

万元,营业利润 9,264.45 万元,净利润 8,429.22 万元,资产总额 74,471.44

万元,净资产 60,886.44 万元。

7、关联关系说明:宗申小贷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关联方宗申机车

公司持有其 9.8%股权。除此之外,宗申小贷公司其他股东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

关系。该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重庆宗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黄培国

2、注册资本:5,000 万元

3、成立时间:2015 年 5 月 8 日

4、主要经营业务:商业保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

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5、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持有 85.16%股权、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4

家非关联法人合计持有 14.84%股权

6、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宗申保理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 9,183.77 万元,负债总额 3,638.15 万元,净资产 5,545,62 万元,营业收入

1,201.35 万元,利润总额 727.54 万元,净利润 545.62 万元。

7、关联关系说明:宗申保理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宗申保理公司其他股

东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该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资助额度、期限及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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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将为控股子公司宗申小贷公司、宗申保理公司分别提供总额不

超过 10 亿元和 5 亿元的财务资助,且单笔周期不高于 12 个月(含)。

2、上述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意时点公司提供资助的资金额不得超

过财务资助额度。

3、公司将分别向宗申小贷公司、宗申保理公司按照实际借款天数收取费用。

四、协议主要内容

1、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为:公司向宗申小贷公司(或宗申保

理公司)提供资金;

2、宗申小贷公司(或宗申保理公司)可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在总额度范围

内向公司提出资金申请,经公司财务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向宗申小贷公司(或宗申保理公司)提供资金后,宗申小贷公司(或

宗申保理公司)应至少每个月将对应的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风险等情况向公

司书面汇报;

4、公司向宗申小贷公司(或宗申保理公司)提供的资金,均按照年化利率

收取资金占用费用;宗申小贷公司(或宗申保理公司)应根据每个月末公司实际

提供资金额及应收费用,在次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占用费用;

5、若宗申小贷公司(或宗申保理公司)未按期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或

到期未归还财务资助资金,公司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有效期至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重新核定额度前。

五、交易目的和风险防范

本次公司向宗申小贷公司、宗申保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以前年度对其提

供财务资助的延续,公司将参照重庆市金融办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

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自身融资能力和宗申小贷公司的信贷业务需求,在信贷业

务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继续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公司已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宗申

小贷公司、宗申保理公司应遵守的条件、审核流程及违约责任,能够确保公司对

外资助风险。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宗申小贷公司、宗申保理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不仅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自有资金的资金收益,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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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业务规模水平;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高于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水平,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会存在违约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为宗申小贷公司、宗申保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及宗申小贷公司、宗申保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交易公允,审议、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董事审核通过,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为宗申小贷公司、宗申保理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和 5 亿元的财务资助。

七、其他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上

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股东为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时,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

鉴于公司关联方机车公司持有宗申小贷公司 9.8%股权,机车公司应向宗申小

贷公司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即总额不超过 9800 万元),并承担对应的收益和损

失;若机车公司因资金原因无法提供财务资助,则机车公司同意将所持宗申小贷

公司 9.8%股权质押给公司,在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损失时机车公司应按投资比例

承担相应损失。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审批的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总额为 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9%。除此之外,未向其他控股子公

司或外部第三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3、公司承诺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4/5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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