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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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就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5年度,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和参股子公

司中海石油金洲管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参股的其他单位、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为500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为7,821.17万元,占公司2015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3.96%。

3、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如下:

与关联企业上海大旬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年度累计发生额7,186.60万元,期末

应收账款为1,036.78万元;

与联营企业中海石油金洲管道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年度累计发生额 3,561.97

万元,期末应收账款为 2,294.57 万元;

其他与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资金往来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

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

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四、关于续聘2016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连续提供多年的审计

服务,能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机构。

五、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金洲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采购设备零部件的框架协议>

的议案》;

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金洲集

团采购设备零部件,价格按照市场价确定,与金洲集团签署《关于采购设备零部

件的框架协议》。

因金洲集团有机械部门专门从事设备零部件的生产,向金洲集团采购设备零

部件有利于降低公司采购成本,保障零部件得到及时、稳定的供应,因此向金洲

集团采购设备零部件是公允、合理的。

2、《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张家

港沙钢金洲管道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金洲管道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管道销售及

防腐加工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沙钢

金洲管道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螺旋焊管及防腐加工处理,中海石油金洲管道有限公

司因客户有具体的要求时需购买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及张家港沙钢金洲

管道有限公司的螺旋焊管、直缝埋弧焊管及特殊的防腐加工,该等采购货物的价

格按照实际发生时相应市场价确定。因此该等销售及加工业务是合理的、公允的。

3、《关于公司与上海大旬实业有限公司签署 2016 年度经销协议的议案》。

上海大旬实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销售商,将为本公司更好地开辟上海销售

市场发挥作用,且本公司给予上海大旬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均与

其他销售商相同,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上述关联交易事宜,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

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

项,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

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

决,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本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参股子公司中海金洲,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

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发[2005]120号文、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为中海金洲的担保,中海金洲将同时提供反担保。

3、另一股东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向中海金洲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28,050万元担保。

4、本次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公司对中海金洲的担保构

成关联交易。本次担保事项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本次担保事项的关联董事沈淦荣、周新

华需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

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对中海金

洲向银行贷款提供人民币26,950万元的担保事项,系中海金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所需,符合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我们同意公司此次的担保事项。

七、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520,535,52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2,053,552.00

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方案

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合理平衡,维护了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王天飞 吴俊英 李怀奇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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