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字(2016)第 7 号
致: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嘉欣丝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章建伟、杨晶宇
列席了于2016年4月8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588号22楼会议室举行的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
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
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对3%以上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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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
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8日下午13:3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588号嘉欣丝绸广场2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7日15:00至
2016年4月8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16年4月7日15:00至2015年4月8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8,635,312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0.07%。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验证其股东资
格。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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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议案 1 至议案
6、议案 8 至议案 11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7 经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12、议案 13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议案 9 至议案 13 为需要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的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将以特别决议审议。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要求,议案 4 至议案 6、议案 8 至议案 13 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会及时公开披露。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数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开展2016年度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7、《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1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
1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防范措施(三次修订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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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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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嘉欣丝绸2015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建伟 律师
负责人: 章建伟
杨晶宇 律师
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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