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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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审计

委员会成员,现就 2015 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斌、靳德永及董事吴东升

3 名成员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1、2015 年 3 月召开两次会议,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

所年审会计师就 2014 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审计过

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重点就会计报表中重大变

动项目的原因听取了会计师的分析;对事务所 2014 年度审

计工作进行了总结及评价,对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提出了建议。

2、2015 年 8 月召开会议,就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的经

营状况,资产变化分析,财务状况与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3、2015 年 12 月召开会议,审阅了公司拟更换年度财务

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方案,同意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公

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关注年报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1、在认真审阅公司初步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基础上

出具了书面意见。

2、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审计小组的工作计

划,以及对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问题的初步沟通,及采取的

审计程序等。

3、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

形成书面审议意见。

4、与会计师事务所就 2015 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及在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5、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认为:执行

年审的会计师未在公司任职,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

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审

计人员始终保持和遵守了职业道德和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

独立性的要求。审计工作组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

专业知识和相关能力,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

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及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公司 2015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13 年 10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下达《调查通知书》(豫调查通字 1359

号),并对公司立案调查至今。2015 年 10 月 15 日,大有能

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

80 号),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公司已申

请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听证会,截止报告日,中国证

监会尚未出具正式处罚通知书。根据目前情况,未发现存在

明显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

(三)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较好地完成

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

格,对公司审计业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由

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服务满五年,经审计委员

审议表决后,决定同意公司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更换年度财

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向董事会提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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