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议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等关于分红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利润分
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 201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
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度续聘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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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其为本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证
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则》的文件要求。该所工作团队具有
较高的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
对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
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一年内开展累计
总金额不超过 4,000 万美元(或其他等价外汇)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五、关于确认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2015 年度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及薪酬发放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
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子公司为公司客户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同意子公司浙江绿色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为购买本公司产品的优质客
户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 3 年的信用担保事
项,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本次担保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有
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
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范根初 舒 敏 顾敏旻
201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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