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富: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黄平)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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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珠海中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我们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

出席公司2015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15年度履行职责

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本人于2015年3月26日出任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2015年度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了12次董事会,本人

应出席12次,亲自出席12次,在审议议案时,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

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

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2015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5 年 3 月 26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

1

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本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

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是基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对此一致表示同

意。

(二)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

(2014 年度)会议,独立董事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 2014 年度资金占用及累计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1)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款

已全部结清,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对累计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A、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

外的担保事项。

B、2014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39,402 万元,

占公司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5.18%;报告期末为子公司担保的

借款余额为 81,380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2.66%。

2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为 53,300 万元。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为 25,376 万元。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

深交所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2、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做好上

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年度

报告中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进行了认真审议,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已经建立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专门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

3、对公司预计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制定的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该关联交

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需要,以市场价作为交易价格,定价客观、

公允,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4、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4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182.21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负 7,9507.58 万元。经董事会决定,2014 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利

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未做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有关规定

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做出的不对

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三)2015 年 7 月 24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

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推选第九届董事会继任董事和继任独立董事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继任董事候选人和继任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

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继任董事候选人和继任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

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

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同意将继任董事候选人和继任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201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

1、对公司 2015 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精神,我们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

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查验,意见如下:

(1)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我们

没有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强制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对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及其相关担保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银团申请变更 2012 年 7 月 5 日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

将贷款期限延长六个月,同时,公司对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相应延期。

此次延期有利于缓解公司的债务问题,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向银团申请延期,并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

表人代表公司签署相关的延期文件。

(五)201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八次

会议,独立董事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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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规划、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下, 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综上,我们同意《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

-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经审核, 我们同意聘任韩惠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我们认为

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韩惠明先生已经通过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考试(韩惠明先生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从业资格)。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聘请韩惠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

(六)201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九次

会议,独立董事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

的综合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具备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

6

票具体实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

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经审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历次的决

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专项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为偿还已逾期的公司债本金、利息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已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1.85 亿元,贷款年利率为

10%。公司同意以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土

地使用权总面积不超过 17 万平方米,具体以签订的协议为准。因本

次借款方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之一,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有的公司股票将超过

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5%,故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若最终

7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施的,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则将成为公司

关联方,因此本次借款可能构成关联方借款。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可能构成的关联方借款的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

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偿还公司逾期债务,缓解公司资金难题,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借款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2015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一

次会议,独立董事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授权前实际控制人 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以下简称“CVC”)控制的珠海市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成

都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沈阳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杭州中富果蔬保鲜包

装有限公司、珠海中富鲜果汁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公司”)

在公司配套的客户范围内,在产品的外包装、流转包装物上继续无偿

使用公司的商标,此次授权能够提高客户辨识度,突出整体配套生产

和供应,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不涉及利益转移,也不存在侵害

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授权五家公司使用公司商标的议案。

2、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在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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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范围内,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与特

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

于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查阅有关资料,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听取管理层的汇报,深

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关注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和财

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

关情况,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职权,切实地维护了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根据公司的安排,与年审会计

师商定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

师召开会议,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

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其他事项

2015年度公司运营情况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

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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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3、无提议另外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16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

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切实履行义务发挥作用,坚决维护好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

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绩

效地不断提高,尽一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2015年度工作中给予我的协助和积

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对公司全体股东的信任表示衷心

的感谢。

独立董事:黄平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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